給科學家配置經紀人提高成果轉化率

來源: 中國科學報 / 作者: 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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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大力推動科技成果落地促進生產力發展,然而當前有許多科技成果不能夠很好地實現轉化。其中一個原因是,科技工作者幾乎沒有時間和精力去關注這方面的工作。對于許多科學家而言,他們對市場不敏感、不熟悉,有時候轉化成果獲得的回報非常微薄,但承擔的法律風險卻很大。

20 世紀八九十年代曾出現大批 “星期天工程師”。這些由科學家組成的專家隊伍,為當時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他們大多只是利用自身專業知識為企業做“技術顧問” 或提供“技術服務”,身份的不清晰導致付出與回報不成正比,不少企業依靠他們的技術發展壯大,但科研人員卻收獲寥寥,甚至有科研人員的行為被定性為“違規”。

這種現象不應再發生。因此,筆者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早給相關科學家配置 “經紀人”,其主要工作內容就是協助開展成果轉化與推廣。

科技成果能否體現其真正的價值,科學家可能不會談甚至不想談,這時候就需要一位專業的經紀人。

哪些科學家最需要經紀人呢?筆者認為,首先要給承擔有國家科研項目的科學家配置經紀人。

2019 年 1 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中就提出,要推廣 “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模式”。筆者曾承擔過“強化技術經紀人全程參與科研項目研究和管理” 的課題研究。我們研究發現,讓專業的經紀人參與或提前介入科研項目的研究是有好處的——既可以讓科學家安心于研究,又能有專業的成果轉化人員進行引導和把關。

此舉意在在國家政策范圍內,把具備良好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提前與需方進行有效對接,加速成果的轉化;同時避免研究成果不適應市場需要變成一紙專利、論文而被 “束之高閣”,浪費國家財政。

那么,哪些人可以承擔起科學家經紀人的職責?

筆者認為,首先可以是他們的科研助手。很多科學家都有科研助理或博士團隊,但是這些科研助理只是協助科學家做好課題申請、財務報銷、出差聯絡、學生指導等事務性工作,還不具備專業的市場能力。對這一部分群體進行專業化的培訓,讓他們承擔起科學家經紀人的任務,也是當前政策所鼓勵的內容——今年 5 月底,科技部等 6 部委出臺《關于鼓勵科研項目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對科研助理工作職責進行了定位:科研助理是指從事科研項目輔助研究、實驗(工程)設施運行維護和實驗技術、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學術助理和財務助理等工作的人員。這也是相關政策文件首次提到科研助理要助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擔好科學家經紀人的職責。

其次可以是本單位的專業技術轉移部門工作人員。當前很多高校院所都建有專業的技術轉移中心,配有專職技術轉移工作人員,并出臺了相應的激勵機制。顧名思義,他們的主要工作就是所在單位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通過經紀人的角色拉近與科學家之間的距離,可以讓他們的工作更有成效。

先讓這兩部分人來做科學家經紀人,能夠更好地與科學家合作,原因有二。首先,科技成果具有一定保密性,如果讓不熟悉的 “經紀人” 或“外人”直接參與,科學家會有排斥心理——這也是現在大批市場化技術經紀人難以接觸到科學家真實成果的原因之一。其次,這兩類人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同時對相應的體制環境比較熟悉,只需對他們稍加培訓、強化其市場意識,他們就能很快承擔起科學家經紀人的責任。相比 “兩頭不靠” 的中間人,科研助理和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能更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相應地可大幅提高成果轉化的成功率。

值得注意的是,5 月 13 日,科技部、教育部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高等學校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高??梢月摵系胤?、企業設立專業的技術轉移機構;可以聘請社會化技術轉移機構協助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可以預見,待我國技術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后,社會上將會出現類似美國蓋茨基金會、英國惠康基金會等既有社會公信力、又能幫助科學家將成果價值最大化的專業化機構。屆時很多科學家也會像明星一樣,通過簽約委托專業機構來運營管理自己的科技成果。

但要實現以上目標,筆者認為,首先要營造一個講誠信、講契約的良好環境,讓科學家與市場化機構建立信任關系;其次要引導科學家和經紀人進行明確分工和合作,真正讓合作產生 “1+1 大于 2” 的效果;三要建立 “有償服務” 的市場觀念,讓雙方都能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希望不久的將來,會有一批專業化的技術轉移機構像文化、體育經紀公司一樣,為科學家提供專職的經紀服務。

(作者單位:上??茖W技術交流中心,本報記者趙廣立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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